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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发布时间:2016/05/0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

    “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水价是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意见》提出,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今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分类制定,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意见》提到,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此外,将探索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地下水价格政策也有完善,《意见》要求,地下水取水必须按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对去年底前按照规定获得地下热水开采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2020年底前调整到位。

    在备受关注的水价定价机制创新上,《意见》提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为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节水方面提出,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成果显著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

    有分析认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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