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日前重新修订集中供热申请停暖的实施细则,“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等条款被删除,这意味着用户申请停暖将更易操作。
据自治区住建厅介绍,2014年曾出台过申请停暖的相关措施,但实施近两年,个别条款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争议。此次对个别条款和细则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将不再办理。办理时,用户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停暖期间,热用户仍需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暖。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细则规定,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只需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不再需要征得相邻热用户同意。另外,“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的限制条件在新细则中也被取消。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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