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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形成由市场决定的天然气价格机制

发布时间:2015/10/19

 

    经过20年的价格机制改革,特别是2011年引入“市场净回值”定价机制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最终形成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水平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打下了基础。然而,全面推进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仍需要协调好供给与需求、价格与成本、价格与承受力、价格与交叉补贴、天然气与油、煤价的比价五个关系,做好五个平衡,尽量避免天然气供应过剩、能源逆替代等现象发生。为此,应考虑天然气产业的特殊性、气价改革影响的广泛性和市场形势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统筹安排,尽早部署,根据天然气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以最终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目标。

    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下,存在天然气价格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探索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广东、广西启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主要做法是将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市场净回值法。2013年6月出台的《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国产陆上常规气、进口管道气价格实行门站价,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门站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与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价格挂钩,通过净回值法测算中心市场上海市的门站价格,并按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即折价系数k为0.85),结合管输费具体确定各省门站价。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的《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规定: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然而,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净回值法的定价水平不合理,由此确定的各省气源价格明显偏高。尽管仅对国产陆上常规气和进口管道气施行门站价最高限价政策,但两者之和却占全国天然气供应量的70%以上,再从供应方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天然气上游供应、中游管网、下游销售环节均占全国的70%以上,这种市场格局必然造成现行政策确定的门站价最高限价基本上代表了各省的气源价格。研究结果表明,这种价格水平比生产成本高约30%左右,具有较大的盈利空间,但却造成对下游产业生存空间的挤压,不利于大幅提高天然气的消费比重。

    第二,天然气调价政策不完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偏低。北京、河北、上海、广东等省市的实际调研数据显示,一户居民一年生活用燃气量平均为300m3左右,目前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普遍比供气成本低1元/m3左右。然而,即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上涨1元/m3,每户城市居民的年支出也仅增加300元,仅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尽管如此,自2011年起出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均不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使其长期处于低位,造成居民低价用气的心理预期。

    第三,天然气价格体系不完善,价格机制扭曲现象凸显。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政策都提出了要理顺天然气价格,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中断气价、峰谷气价、储气价等具体管理办法,缺乏测算成本和定价、由谁监管的具体规定,价格改革的政策难以执行。工业、热力用户用量较大,单位成本相对较低,气价应相对较低;居民用户用量较少,单位成本最高,气价应该最高,但现行政策确定的工业、热力等用户气价明显高于居民用户气价,违背规模经济规律定价,导致天然气市场价格越理越乱。

    “十三五”时期通过逐步放开竞争,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定价机制

    1.天然气价格改革总体思路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价格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并存等问题,尽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体系,使价格真正反映总成本水平和供需格局。解决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与供气成本倒挂的问题,消除居民用气与工业、热力用气的交叉补贴现象,同时建立完善对生活困难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业的定向补贴和救助机制;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等价格政策;对储气设施,要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

    尽快完善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存储等设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开放的政策措施。从中长期看,天然气气源价格应完全放开、由市场竞争决定,政府则应加强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的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天然气市场监管体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2.天然气价格改革路线图

    考虑到天然气产业的特殊性、改革影响的广泛性和市场形势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建议根据天然气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6年,重点理顺价格体系。尽快完善净回值法;科学合理确定长输管道、分支管道、省内管道、市内管道、配气管道的运输成本和价格;按照基本经济规律,理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完善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以及储气价实施办法。修订计量标准和计价方式(由流量或质量计价改为热值计价),同时应从技术、管理两方面加强对计价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实施诚信分类监管和“黑名单”机制,对违法舞弊经营者重点抽验监管,及时曝光。加快清理地方政府乱收费问题(如目前存在的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政府按销售每立方米0.3元至1.0元不等收取,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第二阶段,2017年至2018年,初步实现市场化。取消对包括各省门站价在内的各种气源价格的管制;完善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管制;完善对输气管道、储气等设施收费和成本的管制,实现第三方公平准入及有效监管。

    第三阶段,2019年至2020年,基本完成市场化。除配气管网外,其他输气管道、储气等设施收费完全市场化;健全管网等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    来源:和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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