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23
今天,济南市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向供热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决定在今冬供热季对部分实行分户计量的用热户试行计量热价。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通知》确定,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9.9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按照省城现行集中供暖每供热季每平方米26.7 元的收费标准,《通知》确定的每平方米10.68元的两部制基本热价,占比为40% 。
记者了解到,济南市确定今冬在100万平米住宅和200万平米的公共建筑中推行热计量,此前已公布试点区域。热计量试点住宅小区一共有25个,大多是省城东部的新建住宅小区,此外还有 95个公共建筑。
热计量试点在收费上将遵循“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采暖季开始前按供暖面积缴纳全部供热费用,采暖季结束后再按照实际用热量换算实际供热费用,如果实际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缴纳的总热价,供热企业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多出部分退还给用户;如果实际用热费用超出按面积缴纳的总热价,用户不再补缴热费。
《通知》规定,如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用户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贾玉良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济南首次进行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如何收费才能合理还需要摸索。在试点积累一定经验后,明年将在市全市范围内大规模推行,计划“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 7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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