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19
近日,《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出炉。细则明确,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应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实行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方式。据悉,该细则即日起施行。
最新办法
第一个采暖期仍按面积收费
细则中跟市民最息息相关的是,集中供热区域内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应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实行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方式。
两部制热价计量方式,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费主要反映变动成本。
因为第一个采暖期要实施抄表试验,细则规定,就算是参加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大型公共建筑,仍按面积计收热费。经过第一个采暖期检验合格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后,可实行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在过渡期内可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
如果想申请参加供热计量,应于当年9月15日之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申请供热计量手续。
收费管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费,可不予供热
供热计量的价格,因为供热对象的不同,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
细则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参加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按现行面积收费标准于当年集中供热前一次性全额预交本采暖季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两个月内按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多退少补。退费金额可转入下个采暖季。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
计量设施
计量器具有问题,供热企业担责
就像水表、电表一样,细则规定,使用过程中如果供热企业或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值产生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先行垫付。
经检定质量合格的,检定费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若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
热计量器具如果发生故障,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面积计收热费。热计量器具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对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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