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11
乌鲁木齐在线讯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市供热行办相关负责人说,供热系统没有达到热计量设计要求,供热单位可以不验收,要求他们整改。如果不整改,相关部门不允许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不得进行销售。
对新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的热计量设备,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热计量装置安装使用前,必须由安装方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并加贴首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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