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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基本热价:17.4元/㎡

发布时间:2010/10/13

      ■记者 王春胜 宋宝华/报道

      本网讯 长春市是国家最早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城市之一,最近几年,长春市供热企业一直在一些小区安装热计量表,热计量表安装后如何计量收费一直是政府和供暖单位探讨的主要问题。经过几年的酝酿,最近,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和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长发改价格联[2010]297号文件《关于制定居民住宅供热计量试行价格的通知》,对2010-2011年采暖期部分住宅小区居民用户实行计量热价做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同时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居民用户开栓率不低于70%,同意实行供热计量的居民用户不低于70%。

      热价计量两部制

      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算装置读数收取。计量热价分为开栓供热和不开栓供热两种。开栓供热的基本热价按现行热价的60%比例收取,不开栓的基本热价仍按现行热价的20%收取。全额热价=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居民基本热价为17.40元/㎡,计量热价为0.77元/kwh。

      对与居民住宅同为一个采暖楼体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热价比例执行。即经营性房屋基本热价为21.6元/㎡,计量热价为0.96元/kwh;其它房屋基本热价19.80元/㎡,计量热价为0.88/kwh。对与供热单位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热价。

      用户需先全额交热费

      供暖期后多退少补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0月25日前,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的全额价格标准一次性缴纳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价低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计量热价高于按面积计算的热费时,用户补交两者差额,补交两者差额超过全额热费5%的,按5%补交。因热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算数据失真,依照现行按建筑面积收费办法计收热费。热计量装置发生丢失,供热单位负责承担热计量装置及相应的安装费用。

      对热量表准确性有异议

      可申请检定

      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用户垫付。经检定计量器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用户承担;若热量表的准确性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承担。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用户室温无法调节到18℃以上的,应视为供热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供热单位因故未按期供热的,应按面积计算的热费减收实际未供天数的热费。

      热计量收费办法

      全额热价=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价×用热量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17.40元/㎡,计量热价为0.77元/kwh;

      ■经营性房屋基本热价为21.6元,计量热价为0.96元/kwh;

      ■其它房屋基本热价19.80元,计量热价为0.88/kwh

      ■不开栓的基本热价按现行热价2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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