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14
9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住建委获悉,自9月1日起,沈阳市所有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都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按供热量收取供暖费。
据了解,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方式,明确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明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已通过审查的供热计量设计图施工,对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已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验收合格后应按用热量交纳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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