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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考(三)

发布时间:2010/09/07

    城市供水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性商品。城市供水的稀缺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总体看,由于人们过度开采和利用,可利用的水资源正日益减少;由于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囚此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供给带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城市供水的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市场难以自动形成合理的均衡价格。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取得垄断地位的厂商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限制供给量,任意提高价格以谋取超额利润,城市供水做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是不应出现这种情况的,因此城市供水应由政府实行水价管制,在具体管理体制上,水价管理权限应集中在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全省、市、县水价;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以及其以下城镇的供水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审定。必要时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对水价制定和调整要征求供水企业、社会各界意见,保证水价形成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供水价格调整的法规化、制度化可以为水价调整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是水价改革最重要保证手段之一。
    城市用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的特点和兼顾公平与效率,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考虑实行差异水价:(1)实行季节水价,用水高峰季节实行比平时高的水价,不仅能减轻供水企业负担,而且对社会来讲也是一个巨大的节约,可以缓解供水高峰季节用水难的状况,抑制浪费用水,(2)不同用水性质实行不同水价,生活用水,目前考虑社会及政治因素,实行保本微利,工业用水,由于用户用水可以增加产品的高附加值,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商业用水,由于商业用水户劳动可以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对以上两类企业应收取相对的高价水费;(3)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价格是核定基本用量限度内的价格,并在分类价格的基础上制定递增价格,即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实行阶梯式水价,有利于节约用水,对工业用水实行容量水价,超过容量水价的部分实行计量水价:(4)实行分质论价,对优质水、成品水、循环水实行不同定价,达到节约优质水,鼓励中水和循环水消费的目的。

    3 结语
    通过水价改革,形成正确的水价形成机制,使供水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促进城市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的自来水,实现城市供水行业的经济效益、杜会效益,而最终受益的仍将是广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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