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8/18
中新网合肥8月17日电 (王晓飞 吴兰)水、电、气、热,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旦计量结果不准,极可能导致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一问题,安徽省质监局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这四类计量表进行科学规范和管理,务必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通知明确,全省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对水、电、气、热进行贸易结算时,应当配备使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使用的“四表”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到期必须更换。对检定合格的“四表”,由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加贴首检合格标志,并在标志上注明使用期限。首检合格标志不得与计量器具分离,否则视检定结果无效。
据了解,对“四表”强检工作的实施,将从“四表”检定机构和已经检定的“四表”器具两方面着手,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对已经检定的“四表”,各市质监局要分季度组织进行监督抽查,抽样量应不少于总量的10%。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首检合格标志和计量性能复核检定。复核检定由组织抽查的市质监局指定具备检定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而“四表”检定机构未按时向质监部门报送强检报表、上传强检建档数据,由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责令其改正;检定机构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部门依法撤销其计量授权。
此外,“四表”检定机构超出授权项目或授权范围,擅自对外进行检定的;暂停期间及授权到期后未继续获得授权仍继续进行检定的;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出具虚假检定证书或者出具的证书严重失实的;以及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授权部门取消其授权资格、撤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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