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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打响节能减排总攻战

发布时间:2010/08/04

    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景平 太原报道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出号令,举全省之力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全部完成。

    山西省政府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出台了更加严厉的政策措施。

    形势 完成目标任务难度不小

    据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山西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18.28%,实现节能量3031万吨标准煤,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1.2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6.34%,实现削减量24.76万吨,提前一年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下降14%的总目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下降11%,实现削减量4.26万吨,完成“十一五”总目标的83.53%。

    然而,要实现“十一五”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3%的目标,巩固二氧化硫减排成果,任务相当艰巨,出台更加严厉的政策措施尤为必要。

    保障 审批门槛更高,投入机制更全

    根据部署,山西省将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原则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大产能项目,已建成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或环评专项验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严格用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条件。未取得土地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将停止供电供水。

    山西省将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额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各级节能减排资金直接向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对城中村燃煤锅炉改造给予支持。特别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省级地方债券预留部分将重点保障12个贫困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对特困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提高补助标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奖惩 奖励政策更实,处罚力度更大

    山西省要求,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健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集中供热收费政策,推行按热计量收费改革。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研究提出市、县及企业超量减排奖励政策。

    强力推进全省县城污水处理厂“全覆盖”。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的行为,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予以加倍处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同时追缴排污费。

    考核 问责更加严格,制裁更加坚决

    山西省政府要求,高度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不好、完成难度大且缺乏强有力措施保障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目标;对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应市、县、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该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和扶优政策,暂停对其新建项目新增用地的核准和审批。

    山西省政府要求,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追究,对未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采取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给予企业经济处罚等措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部门要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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